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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容易混淆的五个误区

日期:2019-01-30

  新事物的关注总是随着时间推移而慢慢淡化,而专项附加扣除这件事带给大家的影响却是深远而绵长,其热度仍未消减。今天小编大家整理五条容易混淆的专项附加扣除,助各位厘清这诸多误区。

  误区一:2018年取得工资薪金年所得6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在2019年进行个税汇算

  这个问题是把新旧个税政策及实施时间混淆了:

  2011版个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018版个税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8版个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小结:如题所述,该观点混淆了两件事,一是时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的时间是2019年1月1日起,也就是说2019年在进行2018年个税申报时仍然遵循原2011版个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不需要汇算清缴;二是政策混淆:2018年所得满足“年所得12万以上”等五条规定的需要在2019年纳税申报,2019年所得满足“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等四条规定的应在2020年进行汇算清缴。

  也就是说,在2018年只取得一处工资、薪金且年所得12万元以下的个人无需进行个税自行申报,也无汇算清缴之说。

  误区二:2020年个税汇算的时间是三月三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新个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新个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小结: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清缴的,应当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办理;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也就是说,满足汇算清缴条件的,其汇算时间取决于纳税人取得所得的项目是居民综合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再区分其汇算时间段。

  误区三:2019年取得经营所得年收入额减除各项扣除后余额未超过6万元的无需进行汇算

  2018年第62号公告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

  2018年第6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的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小结: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2018年第62号公告规定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四种情形的前提条件是取得综合所得,而不是经营所得。经营所得按月或按季预缴申报,年度终了至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与其金额无关。

  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进行个税汇算清缴,相当于企业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误区四:取得经营所得不能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小结:纳税人只取得经营所得而未取得综合所得的,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以扣减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和专项扣除,也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并且只能在汇算清缴时享受。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专项附加扣除。已在综合所得中减除的就不能再次在经营所得中减除。

  误区五:各项专项附加扣除在取得综合所得时就能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60号公告,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1)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2)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3)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4)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6)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小结:能否在取得综合所得时就享受各项附加扣除,要分情况讨论:

  (1)满足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在取得综合所得时,分两种情况判断能否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工资薪金所得,那么可在取得工资薪金时按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规定享受;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三项综合所得,无法在取得所得时享受,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

  (2)纳税人取得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其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也应分别判断: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在符合条件的当月,就可以从其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而大病医疗只能在汇算清缴时享受。

  提醒:各位小伙伴在遇到难以判断的政策问题时,应回归到政策文件本身去逐字逐句理解和学习,切勿断章取义,容易混淆的知识点更应多加注意,仔细对比和区分,勿因政策理解有误而导致使用错误,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未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