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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8-18  发文字号:财税[1999]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 直属海关: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 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 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