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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日期:2015-01-29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本文件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调整内容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的规定,相应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3《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成品油消费税适用税率栏次。

  二、纳税人应依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附件2),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