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餐饮企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能否简易计征增值税

日期:2016-06-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此次营改增之后,餐饮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再适用这项规定。因此,餐饮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适用一般计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