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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兼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项目和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清包工建筑项目

日期:2016-06-29

建筑企业兼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项目和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清包工建筑项目,应如何核算?

万顺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5月承建了甲、乙、丙三个建筑项目,其中甲工程是包工包料工程并且刚刚开工,万顺建筑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乙、丙工程是清包工工程,万顺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请问:万顺建筑公司应如何核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即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万顺建筑公司承建的甲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乙、丙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因此,万顺建筑公司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服务,应当分别核算甲项目和乙、丙项目的销售额,否则,应依照全部项目的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