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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通讯费的纳税筹划

日期:2016-06-29

  些企业给职工报销通讯费,虽然通讯费用是企业的“小”支出,但汇集起来也不是个小数,而且是每月必须发生的支出。对职工通讯费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有利于节约税负。

  一、筹划----按月发放VS报销

  (一) 财税政策之一: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企业为职工提供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财税政策之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

  就是说报销的通讯费不作为工资总额,作为职工福利费项目。

  (二)案例展示:甲企业,张某是公司财务总监,2014年8月可以从公司获得10 000元的工资(注:已经扣除社保、公积金),另外可获得通讯费补贴500元。张某的税前收入为10 500元,个人所得税845元,税后净收入9 655元,

  对于这种情况,可进行如下的纳税筹划:张某作为公司对外联系业务的手机若属于企业资产的,通讯费可取电信部门开具给公司的发票,在公司规定的额度500元内据实报销;或以公司的名义统一购买手机话费充值卡,在福利费中列支。进行如上纳税筹划以后:张某的税前工资收入为10 000元,个人所得税745元,税后净收入9 255元;报销电话费500,合计收入=9755元。

  张某每个月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45—745=100元,每年张某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12=1 200元。进行了这样的纳税筹划后,企业也没有什么损失,报销的通讯费可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但须注意:职工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筹划---单位名称VS个人名称

  (一)财税政策之一:财税[2014]43号规定,税率分为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两档,第一档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第二档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以后索取的通讯费发票将是增值税发票,发票由国税局管理。(注:财税【2016】36号文件自2016年5月1日实施,财税【2014】43号相应废止,该条款内容36号文仍然沿用。)

  财税政策之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政策之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案例展示----乙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规定通讯费以票报销,高管通讯费标准1 000元,共5人;中层干部通讯费标准500元,共20人;普通营销人员标准为300元,共200人。通讯费金额较大,每月报销通讯费合计达75 000元。

  「方案一」假若2014年8月底,个人向电信部门索取发票,根据规定,是无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75 000元,无进项税额,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

  「方案二」个人手机统一过户给单位。

  乙企业2014年8月初将手机用户由单位行政部统一到电信公司办理过户,过户到企业名下,这样,企业可以控制成本又可以降低因业务人员离职而带来的业务流失。那么,8月的话费75 000元(其中:基础电信服务为60 000元,增值电信服务15 000元),即可在月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5 000元,根据财税【2014】43号(注:2016年5月1日执行[2016]36号),其中增值税额为:60 000×11%+15 000×6%=7 500(元),根据规定可以抵扣,抵扣后实际支出75 000-7 500=67 500元。

  两个方案比较,明显可见后一个方案既符合会计制度规定67 500元可以列支“管理费用”,又符合税法规定增值税抵扣7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