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偶然发生不动产销售行为导致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日期:2016-06-29

偶然发生不动产销售行为导致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万丽酒店在通常情况下,年销售额在350万元左右。201612月销售购买的房屋一幢,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300万元,当年提供饮食服务与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合计为4600万元。请问:万丽酒店的经营规模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万丽酒店2016年销售额4600万元扣除不动产销售额4300万元后,余额为300万元,没有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500万元标准。因此,万丽酒店的经营规模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