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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给小规模纳税人时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规定

日期:2016-06-30

通力莱灯具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向客户销售了一批货物,客户要求灯具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灯具公司在要求客户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时,对方未能提供。请问:灯具公司能否给未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售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灯具公司,销售的货物不是免税货物,也不是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烟、酒等,只要购货单位索取,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