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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盖章使用不当的风险

日期:2016-07-05

  案情:

  黑龙江某税务局在2015年税务检查时发现,黑龙江某公司2014购入水泥熟料等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0张,不含税金额合计5600万元,进项税合计952万元。这些发票中有部分发票上盖的旧式发票专用章,部分盖的是财务专用章。经调查,上述业务都是真实的。检查人员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对这些发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合规发票的可以抵扣,按规定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法补缴增值税;要求对企业因这些发票形成的费用在税前扣除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补缴,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和罚款。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中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案情中,企业2014年取得盖有旧式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均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形成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发票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税务机关作出追缴税款以及相应处罚的做法是合法的。

  提示:

  纳税人开具发票一定要要素齐全,并加盖新版发票专用章,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