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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礼品要注意个税问题

日期:2016-07-11

  案情:

  某地方税务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4年纳税情况进行了纳税检查发现企业为宣传楼盘,购买许多的礼品通过组织抽奖活动送给客户,列入了业务招待费中,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根据税收政策对其进行宣传,并要求其按规定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加收了滞纳金和罚款。

  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一款,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以抽奖形式随机送给客户的礼品应当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提示:

  近来企业为了查到营销或促销的目的,以各种名目购买实物、购买购物卡、提供旅游、中奖等形式送给客户,将此项费用列入业务招待费,不仅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而且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是,企业应在注重业绩提高的同时,也要注意防范随之而来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