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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简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事项

日期:2016-07-18

  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方便纳税人异地经营,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此次主要优化了《证明》管理制度和办理程序:纳税人跨省经营的,应按税务总局现行规定开具《证明》;《意见》规定《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纳税人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开具或报验时可免于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应积极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