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各税种纳税实务 > 正文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

日期:2016-07-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人。
  以上广告服务、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