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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申报不一致要自查

日期:2016-08-10

  案情:

  某省国税局税务检查时,对某发电有限公司2012、2013、2014三个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比对发现,该公司每个年度申报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比同期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要大数千万元。经过审查发现该公司根据政府要求吸收合并了一家濒临破产的国有发电厂。根据相关协议,该公司在接收该企业资产的同时,对职工进行了安置,并承担了较大的安置费用支出。由于此项合并本质上是一项“政治”任务,所以,为平衡该公司利益,政府以临时电价补贴给予补偿。

  每个月,该公司售电时,按照电价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0.01元临时电价补贴的价格),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计提销项税额(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收账款 114.8

  其他应收款 2.2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当月底,该公司按照发电量计算出临时电价补贴金额,以负数形式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2.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

  这样的会计处理导致了增值税应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一致,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该单位未进行纳税调整。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

  该公司取得的临时电价补贴为实际售电从国家电网公司取得的价款,属于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明确要求要符合三个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该公司向电网企业收取的电价补贴,是政府特批的一个销售价格政策,并非来自政府,本质是企业售电取得的收入,不是不征税收入,更不是免税收入,所以,不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不正确的。

  因此,该公司收取临时电价补贴冲减收入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少计了三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了企业所得税。最终企业补缴了税款,加收了滞纳金并被处以罚款。

  提示: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计税依据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口径是基本一致的,如一般性的货物销售。特殊情况下会有较大差异,如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建筑服务涉及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人要注意自我检查增值税应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情况,一旦出现明显差异就应分析原因,如属少计收入、少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应予以纠正,以免产生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