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直接免征项目的会计处理
日期:2016-08-12
增值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一种税收。
但根据关政策规定,有些经营业务是免征增值税的,像经营饲料、农膜、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对于经营这些在税收政策上属于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业务,有些纳税人也计算增值税,本文拟依据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实务考试的重点内容,以案例的形式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某公司购进一批农膜,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农膜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额19.5万元。货款已经支付,农膜已验收入库。当月该批农膜已全部销售,取得价款200万元。
1.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时,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购进农膜时:
借:库存商品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5
贷:银行存款169.5
销售农膜时:
借:银行存款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6.99〔2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01〔200÷(1+13%)×13%〕
结转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3.51(23.01-19.5)
贷:营业外收入3.51
2.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时,会计处理为:
购进农膜时:
借:库存商品169.5
贷:银行存款169.5
销售农膜时:
借:银行存款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94.17〔2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83〔200÷(1+3%)×3%〕
结转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83
贷:营业外收入5.83
其实,上面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对于直接免征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都是错误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因此,一般纳税人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业务,其进项税额应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而不能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也就是说不用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当然,在销售货物时自然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就像直接免征营业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样,不需要做账务处理。
总之,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都不需要对增值税进行账务处理。
因此,关于上面的例题,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均为:
购进农膜时:
借:库存商品169.5
贷:银行存款169.5
销售农膜时:
借:银行存款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上面的两种会计处理方式,虽然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是一致的,但是,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作纳税调整时,往往会出现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这是因为上面错误和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相比,计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不相同,错误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营业务收入要比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要少一些。如例题中,错误的会计处理方式是一般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是177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是194.17万元。而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主营业务收入均是200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而不包括营业外收入。这样一来,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计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就会多,而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自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就会少缴。反之,错误的会计处理方式就会多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另外,现在有很多税务机关对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其中,购销合同类印花税一般是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税,这样,错误的会计处理方式也会少缴印花税、多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