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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6-08-08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规范《外管证》开具范围

  (一)为确保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与经营地国税机关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的有效衔接,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开具《外管证》。

  (二)建筑安装纳税人同一工程、同一合同涉及省内跨县(市)经营的,由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工程量等方式划分合同金额,申请开具《外管证》。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分别发放《外管证》。

  二、推行《外管证》网上开具

  (一)为优化《外管证》办理,减轻纳税人负担,省局决定结合网上申报平台升级版建设,推行网上开具电子《外管证》,取消省内跨县(市)经营的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1.纳税人注册登录“山西国税网上申报平台升级版”(简称网上申报平台),申请开具电子《外管证》。从事建筑安装纳税人,上传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的影印件(图片或PDF格式)。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应注明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有效期限等事项。外出经营合同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收到申请后,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审核纳税人提交资料。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开具电子《外管证》,《外管证》中自动生成主管国税机关电子业务专用章。纳税人需要纸质《外管证》的,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升级版自行下载打印。

  3.对省内跨县(市)经营的,网上申报平台自动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推送《外管证》信息。经营地国税机关根据网上申报平台推送的电子《外管证》信息,将外出经营纳税人纳入管理,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纸质《外管证》。

  (二)省局正在抓紧开发此软件,在软件开发尚未完成,近期网上申报平台不能实现开具电子《外管证》前,省内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暂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纸质《外管证》开具及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

  网上开具《外管证》功能正式启用前,省局将下发相关操作指南和手册,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外出经营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微博、微信、“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等方法告知纳税人办理《外管证》的方法流程,帮助纳税人尽快掌握系统操作,提高《外管证》办理效率。

  四、强化国地税协作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要求,与地税机关及时共享《外管证》、增值税发票使用、预缴增值税、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等信息,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