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财税头条 > 正文

两部门:光伏发电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日期:2016-08-2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知》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