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常见问题 > 正文

跨年租金收入会计和税法处理的异同

日期:2016-09-02

  一、租金收入会计的会计处理

  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不论租金如何支付,均按租赁期均匀确认收入。

  二、租金收入的税法处理

  情形一: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一次性提前支付

    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年度收入。税法与会计确认租金收入相同(无差异)。

  情形二:除情形一之外的情形。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税法与会计确认方法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跨年度支付租金的,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所得税上可以选择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也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会计上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收入。租金不跨年度的,税法和会计则不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