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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该当何罪

日期:2016-09-09

  案情:

  某税务局稽查局在对某市水泥行业企业的税收专项整治中,稽查人员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信息分析比对,发现该水泥企业开具的300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仅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以“310”开头的占242份,含税金额达2477.21万元。根据水泥销售半径大致为200余公里的行业特点,凭借职业敏感,这些销往外省的增值税专票令稽查人员陡然生疑。经查,自2011年起,上海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专票“掮客”,勾结水泥贩子,通过张冠李戴手法,进行偷梁换柱,非法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牟取暴利。犯罪嫌疑人王某起落网后,起获大量充实关键证据。最终,公安机关抓获24人,涉案金额4.27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56份。

  处罚:

  王某起等嫌疑人已经触犯了刑法,依法应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同时要按《刑法》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