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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不认证产生滞留有风险,企业如何应对?

日期:2016-09-10

  我们在工作中经常会听到“滞留票”这个说法。“滞留票”指的是什么呢?它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会有哪些后果呢?

  滞留发票一般是指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由于种种原因在规定期限内(180日)未将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换句话讲!你手上拿着对方开给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抄报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证,放到“灰尘满面”,“疑点重重”。

  为降低税收风险,税务机关会构建滞留发票风险模型,对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180天内认证(而销售方已抄报税),且税额>零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

  那么滞留票产生的原因到底有哪些?哪些是正常的,又有哪些是非正常的呢?我们分析如下:

  1.账外经营

  部分纳税人隐瞒收入,采取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均不入账的手段偷逃税款,对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进行认证抵扣,形成滞留发票。

  2.不慎丢失

  部分财会人员将进项发票不慎丢失,为避免担责,未向企业财务等有关部门报告,形成滞留发票。

  3.不可抗力

  出现地震、洪涝灾害或者持有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会人员忽然死亡等客观情况,形成滞留发票。

  4.买卖纠纷

  销售方发票虽已开具但因合同纠纷(如:购货方未支付货款等)不予交付,造成购货方超期未认证形成滞留发票。

  5.未达要求

  购货方虽改为一般纳税人,但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6.税法规定不予抵扣

  购进免税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认证;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专用发票没有认证。

  7.用途改变

  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专票认证前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发放职工福利等行为,自行将该发票不予抵扣认证,导致出现滞留发票。

  通过以上原因分析,上述的第一种行为明显是出于偷税的目的形成的,而后几种行为都是可以认为是正常的原因导致的。但是出现上述情况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那么我们企业该如何来应对来避免产生稽查的风险呢?我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种行为

  税务机关会开展税务稽查,企业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企业是应该避免此项行为的发生。

  第二种行为

  企业需要登报作废,接受税务机关相关处理,同时承担无法抵扣的后果。所以企业应该建立建全的内控制度,尽量避免此项行为的出现。

  第三种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1年第50号)的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所以出现此情况,经过一定的程序是可以认证抵扣的。所以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立即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待审核完毕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

  第四种行为

  如此行为也属于国税公告2011年第50号文件规定的经济纠纷导致的,购货方在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立即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待审核完毕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

  第五种行为

  这种属于正常的情况,但是实务中我们建议购货方对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如果无法认证就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第六种、第七种行为

  实务中我们建议购货方先认证后作进项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