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确认收入在会计准则、增值税和所得税上的区别
日期:2016-09-20
在现实的经济业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企业预收销售款,对方要求开具发票的情形。比如购买方向销售方预付250万货款,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销售方没有发货。销售方已经就此笔业务确认了销项税,那按照会计准则需要确认收入吗?所得税下这样可以确认收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开具发票就是发生的纳税义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按照会计口径又是如何确认的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与是否开具发票没有直接的联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销售收入要在货物所有权上的风险报酬发生转移,服务已经提供的情况下,在前面提到的案例中只是收到了预收款,货物没有发出,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会对此有疑问,纳税人认为向税务局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数据应该是一致的,其实不然,因为会计准则、增值税、所得税这三者在收入的确认方面是有差异的,所以存在不一致也是正常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