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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存税务违法风险

日期:2016-09-20

  案情:

  某税务局在税务检查中确定某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检查人员在调取该公司相关年度的账册凭证等会计资料后,对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时发现,该公司2012、2013年分别申报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824万元、779万元,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上述金额作了税前扣除。但是,该公司存在将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未能提供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的委托外单位开发研发费等计入加计金额,两年合计违规在税前扣除430多万元。最终税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纳税调整,追补了其少缴的税款,并处相应罚款及加收滞纳金。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50%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规定是国家为贯彻落实科技发展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给予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应按照规定严格界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不得随意将不属于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随意适用加计扣除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

  提示:

  纳税人在享受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注意合法性和合规性,不按照相关规定随意扩大税收优惠范围会使企业面临税务违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