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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和代开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6-08-08

  各市国家税务局:

  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中,发现部分增值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没有按照增值税发票开具或代开的规定执行,存在开具使用发票不规范和要求购买方提供超范围的证明材料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发票开具和代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要辅导纳税人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住宿业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要求购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证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外,不得要求购买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规范代开发票流程。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总局文件规定之外的资料。各地在代开发票时要注意三点:

  (一)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税务登记证件,除这两种资料外,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任何其他证明材料。

  (二)不能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住宿业纳税人,如消费者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代开发票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任何其他证明材料。

  (三)如购买方为个人的,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位或个人不需要向国税机关提供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不得违反税法规定拒绝代开发票。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不得以超范围经营为由拒绝代开或要求纳税人变更营业执照。

  四、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监督管理。各市国税局要对本地发票开具和代开发票制度进行一次系统清理,凡违反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自行设定的政策和程序,要立即废止。县局要组织开展一次系统的发票开具自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代开发票的顺畅。代开量集中的县区,要进一步采取措施,通过增设办税场所、增加导税服务、推行网上和自助代开等方法,科学分流,减少纳税人的排队时间。各办税服务大厅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代开发票的操作流程,及时顺畅给纳税人代开发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