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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的通知

日期:2016-08-25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现就加强二手车税收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二手车交易发票管理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商务部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等相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禁止异地开具或非法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通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机打信息系统(通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外网网站“办税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下载)进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二手车销售发票开票系统自2016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车辆交易收取的佣金或服务费等,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的规定,自行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二手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个人车辆并过户至企业名下再行交易的,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得享受减税优惠。

  (二)主管国税机关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交易委托代征工作。各市国税局可在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可自行拟订具体的委托代征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二手车税收征管,充分运用二手车销售发票信息,开展事中风险分析,查找税收风险点,防范税收风险。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保险等部门,选择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推进与公安、商务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与共享,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职责范围依法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涉税信用记录,及时纳入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以及“信用山西”网站予以公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