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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预付房屋租金如何财税处理

日期:2016-09-28

  某公司于2015年10月租赁房屋5000平方米,一半作为办公使用,另一半作为员工宿舍使用,公司一次性共预付了一年的租金120万元,租期从2015年11月起算。

  请问:1.一次性预付房屋租金应当如何会计处理?

  2.一次性预付房屋租金应当如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账务处理

  首先,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对企业发生的“待摊费用”,可以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其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其中,非货币性薪酬主要为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向职工无偿提供自己拥有的资产;以及为职工无偿提供类似医疗保健服务等。

  因此,企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房屋在租金分期摊销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为了准确核算职工薪酬,凡是涉及职工薪酬的都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应该按规定设置其相关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基于上述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处理如下:

  (1)10月支付房租时

  借:预付账款—房租120

  贷:银行存款等120

  (2)11月摊销房屋租金时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5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5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5

  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 5

  贷:预付账款—房租 10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因此,你公司发生的笔房屋租赁费用可按照租赁期均匀扣除,与会计处理并不存在税会差异。但对企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属于非货币性福利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企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组成福利费用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