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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准则下的应付职工薪酬

日期:2016-09-28

  一、职工薪酬的确认与计量

  新准则职工薪酬的确认与计量充分体现了配比原则。首先,根据配比原则,在职工为其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相应的职工薪酬负债;其次,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应由所生产的产品成本、所提供的劳务负担的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成本;其他职工薪酬则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取消计提福利费,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然后按薪酬类别设置二级科目,如“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当期工资的会计处理为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负担部分)、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新准则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要求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列支,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时作纳税调整,年末账户余额清算为零。计提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为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科目。当各项职工薪酬以银行存款或现金实际支付时,冲回各预提负债。

  二、辞退福利的确认与计量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这里所称“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即将实施”是指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如果企业能够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则表明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不是很可能,因而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

  由于被辞退的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职工薪酬准则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计入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