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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未支付要及时确认收入

日期:2016-09-30

  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某房地产公司时发现,某施工企业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4年7月1日,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施工企业为房地产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完成后,房地产公司按规定扣留了10%的质量保证金,待期满没有质量问题时房地产公司再支付此部分保证金;若保证期内有质量问题,则扣留保证金,不予支付。税务人员检查时发现,在保证期间,因出现施工质量问题,该保证金没有支付给该施工企业,也没有冲减成本或者结转收入,依然在往来挂账。随后检查人员要求该房地产公司确认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分析上述规定,该房地产企业保证金收入的确认时点符合其他收入确认时点的要求,于合同期限届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示:

  往来账款中往往会挂有平时不需要确认收入的款项,一旦条件发生改变,需要纳税人及时处理,避免应确认收入而未确认导致少缴纳税带来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