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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入库商品要在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

日期:2016-09-30

  案情:

  某税务局在税务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存在大量暂估入库的商品,这些商品在销售之后仍然未取得发票。但在汇算清缴时企业未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认为企业此项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要求企业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并加收了相应的罚款、滞纳金。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分析上述规定,案情中,该公司暂估入库的商品已销售的,在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的,影响损益的部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提示:

  纳税人存在暂估入库的商品的,应当在汇算清缴钱前及时取得发票,以免带来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