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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团购券不开票隐瞒收入是稽查重点

日期:2016-10-19

  案情:

  某稽查局在对某卡拉OK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公司这几年营业规模却扩大了三倍多,从业人员薪金水平稳中有升,但是财务报表表现出来的确实营业收入逐年下降,利润下降,每年只缴纳少许的税款,稽查人员由此疑点展开追查。稽查人员在稽查期间对来消费的客户随机进行了询问,发现顾客结账时不是交现金而是使用手机上的团购券,顾客称使用某网站的团购券比直接用现金付账要便宜很多。稽查人员立即就此业务与企业的账册核对,发现该单位账上根本没有与电商合作的业务记录,该单位在手机某网站APP平台上仅一年就卖出了各类团购券上百张,涉及营业额数十万元。在稽查人员的证据面前,该单位承认2014年开始就与多家电商平台合作,发展网络消费。顾客先付款购买团购券,消费之后电商平台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卡拉OK公司,每天双方都通过网络对账结算。因为没有消费现场的现金流,顾客一般也不要求开发票,该单位就将结算的营业款打入个人账户隐匿不报各项税收。检查人员调取卡拉OK公司与电商平台的合作合同,同时将每天双方的对账记录打印逐页签字确认,最终认定该卡拉OK公司2014-2016年隐瞒收入300多万元,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营改增之前的业务收入追征了相关的营业税,对营改增之后的业务收入追征了少缴的增值税,并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解析: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案例中卡拉OK公司属于隐匿、在账册上少计收入,进而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税务机关按规定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

  纳税人应合法依规与电商平台开展业务,通过电商平台推介而取得的营业收入也应按照税法规定依法报税,勿将此平台作为偷逃税收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