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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出售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的税收

日期:2016-10-27

    营改增后,出售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
    随增值税应当缴纳城建税(城市7%、县城5%、农村1%)和教育费附加3%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是,如果不能提供扣除项目的金额和凭证,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由省级地税局确定.
    (四)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05%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因此,土地使用权出售,就是财产所有权转让应按出售价格依0.05%计算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出售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