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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返利税务处理

日期:2016-10-28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案例】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其供货企业达成协议,按销售量挂钩进行平销返利。5月向供货方购进商品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按平价全部销售,月末供货方向该商场支付返利4.8万元。下列该项业务的处理符合有关规定的有( )。

  A.商场应按120万元计算确定销项税额

  B.商场应按124.8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C.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4万元

  D.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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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4.8÷(1+17%)×17%=0.70(万元),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0.4-0.7=1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