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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结转收入切勿重复提“三费”

日期:2016-11-18

  案情:

  某地税部门的检查人员在对某房产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14年度取得商品房预售款20000万元,楼盘于2015年11月竣工,2014年收取的预售款20000万元中15000万元结转销售收入。该公司在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三费时,2014年将20000万元计入基数,2015年度将结转的15000万元又作为销售收入计提三费,存在重复计提的问题。对此,税务机关做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和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税务决定。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参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第六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分析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即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也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这部分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预售款不得重复作为三费计提基数。虽然只有江苏省做出了这方面的明文规定,但是,其他省市也基本是遵循这一规则的,重复计提肯定是不允许的。企业执行时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操作。

  提示:

  财务人员应平时就做好台账,实现收入时一定要将已经作为基数计提过“三费”的预收房款剔除,避免重复计提,带来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