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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不入账直接发放奖金税务风险大

日期:2016-11-22

  案情:

  某国税局检查人员2016年在对某软件公司的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在的办公楼属于自有办公楼,购房合同中明确该公司2014年购买可该办公楼的一层,但是这一层却挂了两个公司的名字,除这个软件公司之外,还有一家咨询公司。但是查边这个单位的账册,都没有发现租金收入的入账。经多番调查两个公司,终于发现该单位每年的租金收入20万元,均不入账,而是直接用于发放了员工奖金,少申报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为增值税)、附加税费,也未就发放的奖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检查人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宣传,补征少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50%的罚款,同时要求该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该医院应当就向医院领导及中层干部发放的奖金,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上述规定,在营改增之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当按照“服务业——租赁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企业出租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采用一般计税办法的,应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既然补缴了流转税,自然应当按流转税为基数计算缴纳附加税费,同时应当代扣代缴奖金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处理是合理的。

  提示:

  纳税人切不可为逃避纳税而虚假申报,否则一旦被发现,带来的涉税风险会更大,受到的惩罚纳税人也不一定能承受的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