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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日期:2016-12-02

    (1)商业折扣。直接扣除即可,所以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2)现金折扣。收入确认时不考虑现金折扣,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当现金折扣以后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额的售价总额为1000万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2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3月10日收到该笔销售的价款。乙公司作为商品购入。

甲公司

乙公司

(1)2016年3月1日:
借:应收账款    936(1000×80%×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1000×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1)2016年3月1日:
借:库存商品             800(1000×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
  贷:应付账款             936

  续表

甲公司

乙公司

(2)收到价款
①按照含增值税额计算:
借:银行存款  917.28
  财务费用   18.72(800×1.17×2%)
  贷:应收账款  936
②按照不含增值税额计算:
借:银行存款  920
  财务费用   16(800×2%)
  贷:应收账款  936

(2)支付价款
①按照含增值税额计算:
借:应付账款  936
  贷:银行存款  917.28
    财务费用   18.72 
②按照不含增值税额计算:
借:应付账款  936
  贷:银行存款  920
    财务费用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