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日期:2016-12-02
(1)商业折扣。直接扣除即可,所以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2)现金折扣。收入确认时不考虑现金折扣,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当现金折扣以后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额的售价总额为1000万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2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3月10日收到该笔销售的价款。乙公司作为商品购入。
甲公司 |
乙公司 |
(1)2016年3月1日: |
(1)2016年3月1日: |
续表
甲公司 |
乙公司 |
(2)收到价款 |
(2)支付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