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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入厂房装修费抵扣问题

日期:2016-12-0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如果您单位装修的费用超过租用厂房原价的50%以上,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上述的规定需要分二年抵扣。如果装修的费用低于租用厂房原价的50%的,其增值税进项税可以一次性认证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