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未完全到位情形下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风险,您关注了吗?
日期:2016-12-23
2013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废止了公司设立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及出资期限的规定,全面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通常情况下,股东将仅需依照公司章程关于出资金额及期限的有关约定缴纳资本即可,也无需提交验资证明。在公司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的情况下,公司取得借款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并发生利息费用的,是否可以足额进行税前扣除?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进行纳税调整?这一问题往往容易被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忽略。本文就企业实缴资本低于认缴资本情形下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案例引入
甲公司于2014年4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200万元,三名自然人股东A、B、C分别认缴400万元。根据甲公司公司章程约定,A、B、C三人于2014年4月1日各缴纳资本300万元,并应于2015年4月1日分别各自缴纳资本25万元、于2016年4月1日分别各自缴纳资本25万元、于2017年4月1日分别各自缴纳资本25万元、于2018年4月1日分别各自缴纳资本25万元;股东可以提前缴纳上述约定的资本。
2014年4月1日,甲公司的实收资本900万元。2014年5月1日,甲公司取得乙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500万元,月息2.5万元;2014年7月1日,A主动缴纳资本100万元;2014年10月1日,甲公司取得丙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200万元,月息1万元。2014年度,甲公司共发生利息费用支出23万元。甲公司财务人员将23万元利息费用支出列入财务费用予以税前扣除。
二、甲公司2014年度列支的利息费用支出可能面临调整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上述规定,企业存在实缴资本额低于应缴资本额的情形利用借贷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产生利息费用支出的,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对应的利息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合理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在2014年度内,甲公司的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与其应缴资本额1200万元的差额为200万元。因此,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的上述规定,甲公司在2014年度内发生的利息费用支出很可能面临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风险。
三、甲公司2014年度不允许税前列支利息费用支出的计算方法
假定甲公司2014年度发生的利息费用支出确实存在不合理的问题,那么如何计算甲公司2014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金额呢?国税函[2009]312号也给出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公式。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上述规定较为抽象,难以理解。在规定中的公式中,要特别注意“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的概念,也就是未缴足资本额占借款额的比重,即如果在某一利息计算期内,未缴足资本额大于该期间借款金额的,那么该期间的利息支出全部无法扣除;如果在某一利息计算期内,未缴足资本额小于该期间借款额的,那么税务机关将会认为企业利用借款充当注册资本来使用,对于借款额中属于未缴足注册资本的部分所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笔者简单总结后认为应分四步来进行计算,即:
(1)按照实收资本和借贷资金的余额变化确定利息计算期;
(2)计算每个计算期内未缴足资本额;
(3)计算每个计算期内各期利息;
(4)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
结合前述甲公司2014年度的实收资本及借款情况,甲公司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支出金额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利息计算期:
根据甲公司2014年度的实收资本余额及借款余额变化,确定三个利息计算期,分别为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计算每个计算期内未缴足资本额:
3、计算每个计算期内各期利息:
4、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
甲公司2014年度第一利息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利息=5×300÷500=3;
甲公司2014年度第二利息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利息=7.5×200÷500=3;
甲公司2014年度第三利息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利息=10.5×200÷700=3。
2014年度甲公司不得扣除的利息=3+3+3=9万元。
综上所述,甲公司财务人员将23万元的利息支出全部列支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着被调减9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企业往往存在实收资本低于认缴资本的情况,企业利用借贷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息费用支出可能面临被纳税调整的风险。尽管国税函[2009]312号文为企业埋藏下了税收隐患,但由于现实中借贷资金往来交易复杂等原因,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同样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