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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珠宝公司“忽视”缴纳小税种被查处

日期:2016-12-24

  近期,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珠宝公司实施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的问题,遂依法追补了其少缴的税款,并处少缴税款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376万元。

  据悉,该公司主要从事黄金、铂金等贵金属及珠宝原材料的加工生产销售。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注重流转税、所得税等主体税种的缴纳,却“忽视”了印花税等小税种的存在,导致签订了合计金额达70多亿元的购销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215万元。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处理。

  税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应于书立合同时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境内书立购销、加工承揽等合同时应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

  实务中,企业往往容易忽视财产保险合同、营业账簿等应税凭证进行印花税的计缴。印花税税率虽小,但企业不能因小失大,带来税收违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