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向承租方收取水费能否简易征收
日期:2016-12-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只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业主收取的税费方可差额征税,其他企业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出租房屋向承租方收取水费,应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因此,只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业主收取的税费方可差额征税,其他企业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出租房屋向承租方收取水费,应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