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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留票的涉税风险

日期:2017-01-06

  案情:

  某公司为餐饮行业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前,年应税营业额达600余万元,因很少有人索要发票,大部分收入都未开发票,也计收入,从而少缴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因有了进项税额抵扣环节,该公司为了少记销项,少缴税,将取得的进项发票未认证抵扣,成为滞留票,发票联也未作账务处理,自然也不做收入不确认销项税额。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这一情况,责成该公司补缴了增值税5万余元,并处以罚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解析: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产生有以下情形:

  一是采取购进商品货物(或应税服务)和销售商品货物(或应税服务)不入账的手段偷逃税,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认证抵扣,形成滞留票;

  二是取得进项专用发票不慎丢失,致使进项发票超期未认证,形成滞留票;

  三是由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购货方退回发票,销货方先开具一张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专用发票冲销,然后再开具一张正确的专用发票给购货方,最初开具的错误发票虽然被红字发票冲销,然而这张专用发票超过时间不能认证,形成滞留票;

  四是销售方已开具专用发票但因合同纠纷不予交付,造成购货方超期未认证,形成滞留发票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除了特别规定之外,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提示:

  为避免出现滞留票,纳税人应加强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有效防范涉税风险。对不属于进项抵扣范围的,应根据情况换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先认证后转出;若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认证抵扣的,应上报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相应的方法进行弥补,避免涉税风险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