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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一定要备案

日期:2017-01-10

  案例:

  某企业属于建筑服务的企业,营改增后,有为建筑服务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况,因此在纳税申报时,准备将相关资料在纳税申报表中填报,但是,申报表显示无法填报。经过咨询税务机关,才知道简易计税办法的项目需要备案,方可填报。但是,由于已到申报期最后一天,无法再备案,导致当期未申报这一项目。以后期间补缴时由于逾期而加收了滞纳金。

  解析:

  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的,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备案。应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施工许可证和承包合同证明开工日期的资料)

  建筑业一次多个老项目采用简易征收的,既可分项目备案也可合并备案,合并备案时,在备案表的相应栏次填下每个项目的信息,填不下的可以附清单。以后新项目采用简易征收的,若陆续新增项目应分别备案,若一次多个合同的也可以合并备案,填各项目信息,填不下的附清单。

  提示:

  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一定要提前备案,以免造成逾期申报,给企业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