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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财税激励政策支持“十三五”节能减排

日期:2017-01-12

  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明确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方案》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明显加快,能源消费增速放缓,资源性、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逐渐衰减。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问题仍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能减排依然形势严峻。为此,《方案》提出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推进开征环境保护税。

  2016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环境保护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与排污费相同,环保税的纳税主体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更加强调了减排降税的力度,多排多征,少排少征,对激励企业布局环保设施有着重要作用。

  除了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外,《方案》还明确了一揽子财税激励政策,主要包括:

  完善节能减排价格收费政策。主要是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督促各地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清理地方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鼓励各地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研究扩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排污费征收范围。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

  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修订完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

  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

  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