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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老板名义购买的汽车,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日期:2017-01-19

  案情

  市民王某自主创业,注册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烟酒批发零售业务。因公司业务繁忙,王某使用企业账上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购置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该车多用于公司业务,但同时也满足王某上下班、自驾游等个人生活所需。会计在计算王某个人所得税时将购车的20万元以及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汽油费、保险费、维修费等全部费用作为经营费用进行了扣除。税务人员检查时指出,这些费用属于王某的个人消费与经营费用划分不清,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王某购车所用的20万元应视为利润分配计入个人所得,不能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三款明确,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王某不能将车辆使用费用按照生活费用和经营费用进行准确划分,那么只能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提示

  个人投资的应当准确区分企业的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方可将企业应承担的费用在企业的账上报销以及税前扣除,否则将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