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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一)

日期:2017-01-25

  一、科目总体变化

  改名:「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改为「税金及附加」,相应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也改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增加:增设「应收出口退税款」一级科目,该科目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及实际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10+10」:即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设与增值税有关的明细科目共计10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专栏共计10个。

  名称:科目及专栏名称与缴纳有关的术语由「交」替代「缴」,如预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以保证会计科目设置的统一性。

  取消:取消原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二、小规模纳税人科目设置

  小规模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三个明细科目,分别为「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及「代扣代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除转让金融商品以及代扣代交业务以外的应纳税额,发生纳税义务在本科目贷方反映,扣减、缴纳、预缴均在本科目借方反映。采购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即便取得专用发票等合规扣税凭证,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不得计入本科目借方。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应纳增值税额,发生纳税义务(产生转让收益)在本科目贷方反映,实际缴纳时在本科目借方反映。产生转让损失,按现行政策规定可在年内抵减的,应将可抵减的应纳税额在本科目借方反映,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应自本科目贷方结转至「投资收益」科目借方。

  「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发生代扣代缴义务在本科目贷方反映,实际缴纳时在本科目借方反映。

  三、一般纳税人科目设置

  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10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10个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