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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代出租人缴纳税费有风险

日期:2017-02-09

  案情:

  某税务局在对某咨询公司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办公楼是租入的,但是,账面上却列支了与该房产租金相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房产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经核实查明,这些税款是替承租方承担的。除增值税外其他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管理费用计入了损益,进而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少交了企业所得税。税务人员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对其进行了宣传,最终要求该企业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并加收了滞纳金和罚款。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代出租人承担的税款,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人员要求该单位补缴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罚款的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提示:

  现实中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各种设备和厂房时,往往不承担与租赁有关的税费,为了更好的账务处理,承租人一般会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但到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即企业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租赁业增值税及其他税费,而这些税费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这样使企业形成了损失。

  为了控制以上所述税收风险,建议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签定税前租金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价格为税前租金。载明租赁期间有关税费由出租方承担,但由承租方代扣代缴,扣缴的税金从本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价格中扣除。这样纳税人就可以按税前租金价格计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不会再形成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