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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超过12万一定要自行申报

日期:2017-02-24

    案情:
    某地税局在评估比对时发现,同一身份证号下申报每月均由两个单位分别为其申报一次个人所得税,全年合计所得在20万左右。但是,年度终了后,并未见其汇总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记录。税务人员随即通知该自然人自行汇总申报个人所得税并补缴了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票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分析上述规定,纳税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合并纳税申报,并且合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多退少补。
    提示:
    只要纳税人在两处以上取得了工资,企业均进行了申报,那么税务系统都可根据身份证号比对出来,少交税款的人自然无所遁形,因此,纳税人不要心存侥幸,应据实申报纳税,避免带来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