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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修法 拓展企业税收优惠

日期:2017-02-27

  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于24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在原第九条规定的允许企业捐赠进行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增加了允许结转到以后三年扣除的条款。今后企业开展公益捐赠行为将享受到更大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新增“结转”条款

  据财政部部长肖捷介绍,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草案将此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也就意味着,在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后的4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累计可扣除年度利润的48%。

  在具体操作层面,记者获悉,法律修改之后,财政部将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当中对此次修订的条款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与此同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还要发操作文件,细化具体的内容。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需凭借捐赠发票实现扣税优惠。张天犁具体解释道:“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必须借助一个平台,这个平台是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企业所捐赠的物品值多少钱应该有市场估价,基金会等公益组织会出具发票。企业凭这个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鼓励企业公益行为

  2016年底,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2015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数据显示,当年我国捐赠总额首次突破1100亿大关,其中企业捐赠为783.85亿元,占捐赠总额的70.7%,为国内捐赠的主要力量。“此次修法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捐赠和慈善的积极性,更多地调动相关方面的力量,更好地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对脱贫攻坚、中西部区域发展等事业都是非常有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庞丽娟说。

  “这种优惠在国际上属于领先水平。”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告诉记者,这项政策实际上是对捐赠扣除优惠政策的扩大,修法后,无论是在允许扣除的12%的比例上,还是结转三年的扣除上,我国的相关优惠力度都大大超过国际上其他许多国家。因此,此次修法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在审议过程中,也有委员进一步提出疑问:是以捐赠当年的利润为基数一次计算,还是以后三年按照每年的利润为基数?对此,张天犁解释道:我们是按照当年实际利润来计算允许扣除的额度。如果企业出现亏损,也就是说允许扣除的利润为零,那么据此而计算的允许扣除额也只能为零了。

  与慈善法做好衔接

  事实上,此次修法的初衷是为了与慈善法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去年3月,慈善法获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为了进一步鼓励企业慈善捐赠,慈善法第八十条针对企业大额捐赠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增加了“允许三年结转”条款。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莫文秀所说,“如果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不作修改,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就无法落实,所以,这次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对实施慈善法有根本性的意义。”

  “慈善法是于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为了实现两部法律和执行政策的无缝衔接,财政部明确,2016年9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都可以享受三年结转优惠。”张天犁说。

  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既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与慈善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共同发挥鼓励企业慈善捐赠的制度目标;也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