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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电话费税前调整那些事

日期:2017-03-02

    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报销电话费是否要做纳税调整是汇算清缴期的纳税人关注的问题之一。今天就来聊一聊个人报销电话费税前调整的事。
    第一种情况:企业根据自身办公业务需要,对于员工发生的电话费予以报销,在会计处理上列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做了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况: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直接作为期间费用报销(通讯费、业务费等)并且全额作为公司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分析上述规定,公司如果以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报销,不论计入哪个科目核算,原则上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若确因实际业务需要给员工负担电话费的,可以将每月通讯费以通讯补贴的形式发放,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予以扣除;或者企业为职工统一购买业务使用手机,发生的通讯费取得以公司抬头的通讯费发票,作为期间费用报销;或者公司可以统一购买充值卡,按制度每人每月领取规定金额的充值卡,取得以公司抬头的通讯费发票,也可作为期间费用报销。但是以上这些都必须有公司统一的制度规定,按规定报销,不能随意报销。
    另外,企业还应注意,福利性质的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