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费税前扣除需关注
日期:2017-03-03
近年来,企业购买财产保险日渐风行,保险费支出亦成为企业成本和费用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受营改增影响,财产保险费如何税前扣除成为企业2016年度汇算清缴中高度关注的问题。企业购买不同类型的财产保险,性质不同,扣除不同,应该如何把握最新税收法律、法规的关键点。
财产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因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应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但是,在扣除的过程中,企业办税人员应注意区分相关保险费应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还是销售费用,同时关注营改增后的最新规定,否则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比如,甲公司为我国居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职工人数100人。2016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每人保额10万元,保险费率4‰,保险期限1年,支付4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37735.85元,税额2264.15元。根据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财产保险服务,若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2264.15元可以抵减当月销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及时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达到降低增值税税负率的目的;另一方面,不含增值税保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据实扣除。如果甲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营改增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则按40000元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财产保险费用,在税前扣除时应该注意区分性质。如果属于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计入制造费用;属于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计入销售费用。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的规定,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归属于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作为损益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归属于制造费用、存货成本、在建工程等的,则应视具体情况税前扣除。
比如,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2016年6月为公司1辆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大客车购买了交强险、车损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支付金额159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5000元,税额90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财产保险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此时,价税合计15900元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还需要注意的是,参加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时,企业将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时企业的保险费支出仍然允许扣除,其所获取的保险赔偿,根据36号文件规定不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的损失后,再计算出企业参加保险的财产的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