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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真实未必没有风险

日期:2017-03-10

    案情:
    2016年底,某税务局检查人员在检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取得的建筑工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部分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自己销售和出租的商品房也都未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税务人员经过核实,这些发票都是发生了真实的业务,收到或开具的发票。税务人员以相关的新的政策对其进行了宣传教育,并因该公司取得的发票已经过了认证期,税局不允许其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最终要求该房地产公司补缴了已经抵扣的增值税,滞纳金和罚款;并要求其在所得税前做了纳税调整,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根据受票方信息追查到购买方抵扣的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由于属于双方对税收知识的缺乏,且未过认证期,最后同意其开具了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了合规的发票,并未造成对方的损失。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分析上述规定,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发票,备注栏应当注明相关的信息,否则属于开具的不合规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提示:
    纳税人取得或开具发票时一定要谨慎审核发票的所有票面信息,备注栏也不容忽视,以免给自己或对方带来涉税风险。
    以下给大家总结一下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的发票:
    1. 应当在备注栏备注但是没有备注相关内容的发票;
    2. 取得的已经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的"失控发票";
    3. 取得的属于"变名虚开"的发票;
    4. 取得的"材料一批"、"货物一宗"等的发票而没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的发票以及属于假销售清单的发票;
    5. 取得的盖章错误的发票或者发票盖章不清楚、又在旁边重新盖章一次的发票;
    6. 取得的证据链不够充分而且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发票;
    7. 取得的"三流不一致"的发票、或者让第三方开具来的发票;
    8. 个人消费的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的发票;
    9. 超过公司规定的标准报销的费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