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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保管事小 隐藏风险不小

日期:2017-03-24

    案情:
    税局在纳税评估时锁定一家企业,该企业申报的报表数据混乱,追踪到企业检查,企业财务人员只拿出来纸质的财务报表和申报表,却不见账簿、凭证。查问之下得知,企业账簿、凭证因为保管不善部分丢失,财务人员为了纳税申报,自己随意编制了一份报表申报。最终,税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核定了企业应交的税款,要求企业补缴了相关的税款,并因账簿保管不善以及伪造计税依据虚假申报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析上述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各税种的应纳税额,有权对纳税人不按规定保管账簿凭证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因此虚假申报的也会进行相应的处罚。
    提示:
    财务人员应当按规定设置、编制和保管账簿、凭证、报表、财务资料及税务资料,不要认为做好账就万事大吉,不要小瞧保管这个小事,一旦未按规定设置或保管,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可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