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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有风险

日期:2017-03-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不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相反,《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明确纳税人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而不论发生的经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纳税人如果变更或增加经营业务项目,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但这与“超经营范围”可否开具发票无必然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纳税人如果虚构经营业务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包括开具日期,购销双方的名称,货物服务的名称,金额等票面信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即便发票的货物服务在“经营范围”内,都会涉嫌虚开发票,给开票方和受票带来风险。相反,如果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不论是否“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均不属于虚开发票。
    综上所述,“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一般不会产生风险。但纳税人还需注意一些特殊规定,如:住宿业、鉴证咨询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开专用发票,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也就说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专用发票”不得“超经营范围”开具,必须由地税机关代开。